企业微信,加好友也要收费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企业微信,加好友也要收费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企业微信,加好友也要收费了
打工人应该都知道,微信还有一个叫「企业微信」的版本,虽然普通用户基本用不上,但它的用户量也是不可小觑的。
据企业微信负责人在2022年初公布的数据:企业微信上的真实企业与组织数超1000万,活跃用户数超1.8亿,连接微信活跃用户数超5亿。
企业微信和微信的区别,不仅在于它的功能更加丰富强大,而且企业微信上的一些功能是需要付费才可以使用的。
据官方最新消息,企业微信的收费功能将再添一员。
3月24日,企业微信对外发布信息称,从6月22日起,将根据外部联系人数量,向使用公司收取每人0.1元/年的费用,也就是每个好友一年一毛钱。
收费新规将从6月22日开始灰度测试,在收费之前,依旧可以免费添加好友。
官方还贴心地每个企业提供了免费额度,限制在2000人以内,只要不超出这个好友人数,则无需收费。
另外,对以往已经添加的好友不收取费用,在收费落实后,将以新添加的好友数核算费用。
说到功能收费,在前几天的2023微信公开课上,微信团队还表示,将为视频号推出「付费订阅」服务和「创作分成计划」。
其中,加入「创作分成计划」可以让广告系统自动识别视频内容,并挂载合适的广告。而「付费订阅」服务,则可以简单地视为视频号的会员制。
近几年,微信大力推广视频号的同时,也在助力创作者们提升收入,以此鼓励创作者们产出更多优质内容。
此前,微信还曾为视频号直播推出打赏、付费观看等功能。
另外,早在去年就已经申请专利、上线小程序的「刷掌支付」功能,也在这次微信公开课上被提及。
虽然目前这项技术还没有开启测试,但除了支付功能以外,微信团队透露了刷掌服务的其他应用场景。
通过相关信息与个人掌纹的绑定,代替会员卡、校园卡、交通卡、门票等,刷掌即可完成信息验证。以后无论是消费还是核销信息,都更加方便了。
发布于:广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转自:外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二、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以下称信息报告机构)收到完整的初始、变更报告后,将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信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符合后,企业或其投资者向信息报告机构领取“备注”栏中载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的《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或《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回执),并凭回执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属于适用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条目范围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将项目有关信息函告企业的主管直属海关。
四、省级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企业或其投资者报送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五、信息报告机构在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直属海关。
六、企业或其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领取回执,适用本通知。
各地要及时学习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主动帮助企业或其投资者严格按照所投资项目适用的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条目填报信息。对于项目适用条目存疑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保障企业准确适用政策。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各直属海关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并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2.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附件1
编号:
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
: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信息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
初始报告基本信息如下:
出具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
: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信息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
变更报告基本信息如下:
出具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